商标案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天和木业、三

郑州吉元堂 2014-02-03 13:26 佚名 浏览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1日 来源于: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记者从永福县工商局获悉,日前,该局己核准“桂林天和木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桂林东和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至此,广西首例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纠纷圆满解决。 桂林天和药业股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1日 来源于: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记者从永福县工商局获悉,日前,该局己核准“桂林天和木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桂林东和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至此,广西首例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纠纷圆满解决。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工作人员经过详实的调查取证,于去年6月初,以桂林天和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和木业)使用的“天和”字号构成了其对事实上已驰名的“天和”商标的侵权,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天和木业变更“天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再次认定“天和”为驰名商标。同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过法庭辩解及审理调查,法院认为,被告在取得“天和”企业名称时,原告的“天和”注册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只享有与普通商标一样的保护,即在同业中禁止使用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标志。由于原告的“天和”商标通过司法程序后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得到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特殊保护,即跨行业保护,非同行业的企业也不能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因此,被告原有的“天和”企业名称,即为不适宜。

  今年2月5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其所在地永福县工商局变更“天和”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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